广东东莞名牌奖励办法 中国驰名商标企业最高可获奖100万元 |
发布时间:2013.10.21 信息来源:东莞市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
昨日(8月21日),记者获悉,东莞市政府正式出台《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规定,东莞将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绿色食品等称号的企业进行奖励,其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值得关注的是,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只对最高奖励级别的称号进行奖励。 符合两大条件可获奖励 据了解,为推动东莞名牌带动战略工作的实施,提高企业竞争力,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推动东莞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东莞制定了创建名牌奖励办法,此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按照规定,同时符合两个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可按规定获得奖励。一个条件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拥有自有商标,或通过许可使用由本市户籍居民注册的商标;第二个条件是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以下统称名牌)一种或以上。 值得关注的是,政府采购部门将把获得名牌称号的产品纳入东莞市优先采购产品目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采购。 详细规定各类奖励标准 《办法》对各类奖励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以行政认定方式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最低不少于50万元的奖励。 同时,对新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有机产品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最低不少于15万元的奖励。 此外,对新获得绿色食品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最低不少于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30%计算,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最低不少于5万元的奖励。 记者了解到,对新获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称号的企业,如属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且享受政策性免税,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税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